我国首个社工专业人才专门文件出台 |
文章来源:张智成 发布时间:2025-04-05 15:01:04 |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法律制度必然要肩负起实现社会建设的现代化发展和解决全球发展带来的危机的双重任务。 然而,实践中的做法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前还有党委提名的隐性环节存在。[7]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 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规定在各自领域中贯彻这一政策。对此,国际司法准则也有明确要求。这样,政府在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时,应当确立尊重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理念。虽然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人,但实际上如果行政机关侵犯司法机关的利益,司法机关不能援引这些法律规范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维护其职权的正常行使。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以外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经费还普遍存在着以收定支、变相下达诉讼费指标等现象。 法院在国家中的地位被行政格式化且级别低于同级政府,因此司法机关地方化的局面很难改变,地方检察院、地方法院实际上成了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法院和检察院。为强化责任的有效性,还应当建立与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原因在于模糊现象既来自用以观察的器官,也来自事物的本身。 运用模糊理论研发人工智能技术,并应用到司法证明则起步稍晚,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哲学教授保罗(Paul Thagard)的ECHO(ExplanatoryCoherence by Harmony Optimization)项目与奈森(Nissan)的ALIBI项目均试图将人工智能与司法证明融合起来。世界上,第一次将计算机人工智能系统运用到法律中的是1981年美国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它运用严格责任、相对疏忽和损害赔偿等模式,计算出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英国牛津大学恩迪科特教授曾断言:法律的模糊会不可避免(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地招致前三种含义上的专制统治。上述诸种原因导致的结果是,法的确定性集万千宠爱于一身,而法的模糊性思想则处在重重夹击之中。 在这一点上,笔者与恩迪科特教授出现了明显的分野。另一方面面对挥之不去的法的模糊性却有鸡肋情结,食之者,可促学科思辨发展,弃之者,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的模糊性无甚策略,无可奈何。 但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人治是更可取的。这也正是模糊法学得以确立的方法论基础。总体看,模糊数学方法的引入和研究还刚刚开始,将其运用于模糊法学的研究是一项非常艰辛的工程,还需不懈的艰苦努力。两模糊概念之间的相似程度(匹配度),用0-1之间的一个实数来度量,1表示完全匹配,0表示完全不匹配。 而依照模糊法学理论,消费者概念是一个模糊集合,其外延是不确定的,它与经营者概念不是二元对立,截然分开,二者边界模糊,存在着中介过渡地带。运用这种方法,我们解释了消费者这个模糊概念。[3]换言之,法的模糊性开放了人们不断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法理学根本问题的话语维度,并根据不同的解答程式形成了不同的法理学体系和流派。传统法学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价值归宿,在考究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过程中获得不竭的发展动力,并构筑了不同的理论范型。 十九世纪实证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厘定和分析法的定义时发现:法理学科学充满了许多模糊和谬误。[16]例如在立法领域,引入模糊度的处理概念。 政治学在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之逻辑展开中阐释政治及其权力的本性。而恰恰由于这些隐喻意义上的‘法的语词误用,法理学的内容,以及伦理学的内容,充满了模糊不清的思辨冥想。 [10]在实务界,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2004年将这种专家系统用于司法实践,引起广泛关注。在《法律的模糊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笔者系统地运用了模糊数学的建构方法,即在全面引入模糊数学之模糊集合、二值逻辑与隶属度等分析工具的基础上,专业化地、成功地运用了这些概念工具解析了法的模糊性,使其在模糊逻辑的整体框架下呈现出对象化的普遍样相。即使法治只意味着祛除专制统治,提高法律的精确性也并不一定是实现法治理想的一种途径。这种观点躁动着声称:本来法律就模糊了,你们还极力鼓吹法的模糊性,这不是把水搅浑,把情况搞乱嘛?法的模糊糊性只会瓦解法治,对法的模糊性的研究只会走进死胡同。换言之,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同一行为,有的入罪,有的出罪,有的罪轻,有的罪重,有的刑期多判,有的刑期少判。有鉴于此,笔者提供了一套技术处理方案。 [17]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以至于发出世纪喟叹:经验教导我们,在政治学中还没有什么技巧能充分肯定地辨别和解释其三大领域—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不同立法部门的特权和权力。 [9]估堆量刑是指法官在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凭个人的刑罚价值取向、笼统认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人任意裁量刑罚。与所有的人一样,恩迪科特教授也认为法律的模糊性太多,法治就无法实现。 武汉大学赵廷光教授成功开发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用以克服估堆量刑模式的缺陷。该文以知假买假者王海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为例,运用不同的模糊算子进行运算,得出不同的结论。 [9]估堆就是量刑中模糊性的体现,运用数学和计算机方法对其进行矫正是方法论意义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其一,针对王海买棉衣过冬ul,囤积保值u2,集邮u3,买假打假u4,字画收藏u5,炒房u6,进货销售u7等行为,运用模糊函数可以建立如下模糊集合:集合A=1/u1+0.8/u2+0.7/u3+0.6/u4+0.5/u5+0.4/u6+0/u7其二,从王海主观认识的分殊—知假和不知假—分析,可以建构如下模糊矩阵:知假,王海属于消费者的隶属度为u A(ul)=0.6。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完全可以直接套用这些模型查明王海等人的法律身份,作出因地因时的合法裁判。【注释】[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1页、第182页。 (三)模糊法学提供一套处理模糊性的技术方案英国牛津大学恩迪科特教授研究的结论是:法律必然是模糊的,模糊性并不必然是法治的缺陷。uA(u)的值越接近0,表示元素(行为)u属于模糊集A(贪污罪)的程度越低。 与对法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顶礼膜拜相反的是,人们视模糊性为洪水猛兽,与法水火不容,认为模糊性只会侵蚀法的根基,动摇法的权威,消解法的信仰。因此,在对法的本质属性和运行规律的认识过程中,如果单纯恪守对法的明确性的认识,而忽视对法之模糊性的探究,那么关于法本质属性的认识不仅不会因为对法的本真面相之生成机理的深幽洞察而横生意趣,反而会使法哲学跋足发展,甚至很可能沦为伪科学。 如果说《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一文是模糊数学研究方法在模糊法学中的初步尝试,那么《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一一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12]一文则是这种方法试验的成功范例。一是主流法学家始终在潜意识里摈弃法的模糊性,主张追求法的精确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数学建模并不是故弄玄虚。法治必然是与模糊性同在的,恰似蛇鼠同穴,好比天使的脸孔,魔鬼的身材塑形着一位美女,这是法治的现实、法治的本真。经济学围绕产生关系与生产效益的博弈建构其学科样式,以使生产关系之组织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目标。还是以《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一文为例。 法治不仅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它还是一个注定难以实现的理想。模糊法学从其诞生之日,就担纲诠释法律世界诸多事物牵连之镜像的万千复杂之因、形成之果。 与奥斯丁具有同感的法学家当推哈特,令其困惑的是: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是经久不绝的问题?哈特这样发问:‘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何以还经久不绝并引出一大堆五花八门、离奇古怪的答案呢?哈特回答道:这是否由于这样的原因,即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而言,除了一些明确的标准情况之外,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原始法和国际法就是这类模糊的典型。(一)模糊法学关照一种现实的、真正的法治模糊法学的研究者经历着思想考验上的惊心动魄,然而最终却有惊无险。 对于模糊数学在法学中应用,或者说模糊法学的应用,笔者作了初步的尝试。尽管法的模糊性思想在西方法学家的笔下已然闪烁光芒,但是上述多数人对于法的模糊性几近秉持一种矛盾的态:一方面在思想体系建构中极力排斥法的模糊性,致力于法的精确性之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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